| [ 建筑工程勘察、设计资质 ]
一、 填写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》 4 份;
二、 附件材料( 1 份),内容包括:
1 、单位批准设立文件。其中成立时间超过 15 年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必提供此项材料。
2 、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(聘任)文件。其中成立时间超过 15 年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必提供此项材料。
3 、和申请资质相关的“主导工艺(主导专业)人员”、执业注册人员“、土建及公用专业(附属专业)人员”、技术骨干人员的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。
⑴ 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职称证明包括职称证书、毕业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完成大型项目情况。
⑵ 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、执业印章及身份证复印件。
⑶ 土建及公用专业(附属专业)人员职称证明包括职称证书、毕业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。
4 、注册资本、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及原有勘察设计咨询资质、获奖证书(包括有权确认获奖级别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)及参加标准编制有关证明材料:
⑴ 工商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复印件;
⑵ 工作场所证明材料(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);其中成立时间超过 15 年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必提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。
⑶ 单位现有全部工程勘察、工程设计资质正、副本复印件(包括主行业和跨行业)复印件
⑷ 单位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
⑸ 获奖证书(包括有权确认获奖级别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)及参加标准编制有关证明材料,此项可不填)。
5 、技术骨干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(包括聘用合同、从事档案、人才中心证明材料等)由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,其有关证明材料不要求包括在初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中。 初审部 应对所提交单位申报的技术骨干的真实有效性负责。
6 、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。
三、 提交企业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制作的申报软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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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部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,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建设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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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省建设厅组织地方建委(建设局)、有关行业协会、勘察设计单位代表、专家、召开审查会,提出审查意见并上网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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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乙级单位(工程勘察乙级、建筑工程设计乙级除外)上报建设部审批;工程勘察乙级资质、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丙级以下资质(包括丙级)由省建设厅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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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达批复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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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取工程勘察、设计、咨询资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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