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分公司设立登记,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,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;单 独使用 字号,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。 2. 公司设立分公司,应当自公司决定 作出 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,并应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 ( 1 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; ( 2 )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 件; ( 3 )营业场所证明; ( 4 )指定(委托)证明; ( 5 )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 范 围,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,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 ( 6 )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 ( 7 )《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》; ( 8 )《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》; ( 9 )《指定(委托)书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