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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分公司设立登记,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,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;单
独使用 字号,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。
2. 公司设立分公司,应当自公司决定 作出 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
  请登记,并应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  ( 1 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;
  ( 2 )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
件;
  ( 3 )营业场所证明;
  ( 4 )指定(委托)证明;
  ( 5 )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 范
围,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,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  ( 6 )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  ( 7 )《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》;
  ( 8 )《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》;
  ( 9 )《指定(委托)书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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